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498號聲明人 陳美
李姮萩 李燕眞 李宜珍 上列聲明人陳報被繼承人 李賓煌 之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九月十九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明人「李姮荻」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姮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