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振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貳伍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振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2月17日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郭振銘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聲請人於111年2月17日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
(二)扣案疑似毒品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55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10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596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是扣案之上揭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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