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3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健華
魏芳安楊勝忠洪國色黃美玲黃雪娥上列6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中和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834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李健華、魏芳安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被告楊勝忠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被告洪國色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被告黃美玲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被告黃雪娥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健華、楊勝忠、洪國色有關「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記載,均係屬贅載,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105年4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是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述刪除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就被告李健華、楊勝忠、洪國色部分,關於其等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及論述吸收、想像競合關係等相關之記載,對照前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之犯罪事實,均係贅引,應予刪除):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記載,應予刪除。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第3行「並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記載,應予刪除。
(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2.第2行「而偽造準私文書後,」及第5行「而行使之」之記載,應予刪除。
(四)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第4行「與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記載,應予刪除。
(五)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第6-7行「而偽造準私文書後,」及第8行「而行使之」之記載,應予刪除。
(六)證據部分應補充記載「被告李健華、魏芳安、楊勝忠、洪國色、黃美玲、黃雪娥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松青 超市黎明店採購驗收單、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於103年10月14日在松青超市大甲店之食品檢查現場紀錄表、稽查照片光碟1片」。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李健華、魏芳安、楊勝忠、洪國色、黃美玲、黃雪娥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等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李健華、魏芳安、楊勝忠、黃美玲違反刑法339條第3
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願受有期徒刑2月之宣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9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履行完成。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㈡被告洪國色、黃雪娥違反刑法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
財未遂罪,願受有期徒刑1月之宣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履行完成。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㈢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
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4834號被告李健華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屏東縣屏東市○○街000號居苗栗縣卓蘭鎮○○里0鄰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魏芳安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勝忠男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巷00○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洪國色女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烈嶼鄉○○村○○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美玲女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雪娥女6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健華係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青超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之三豐店店長。魏芳安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松青超市之大甲店店長。楊勝忠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松青超市之黎明店店長,洪國色則為黎明店生鮮部店員。黃美玲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松青超市之光復店店長,黃雪娥係光復店熟食部店員。李健華、魏芳安、黃美玲、黃雪娥、楊勝忠、洪國色等6人均明知過期之食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8款之規定,不得調配、加工、販賣或公開陳列,竟仍分別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3年10月間,在各自任職之松青超市店內,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李健華明知附表1-1、1-2示食品之保存期限分別係103年10
月7日至13日不等,至同年10月14日當日均已逾保存期限,竟仍意圖為松青超市不法所有並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同年10月14日上午,在上址松青超市三豐店內,實施下列行為:
⒈李健華將附表1-1所列已逾保存期限之過期食品重新組合包
裝成迷迭香雞腿便當2個、挪威鯖魚便當2個、 元進莊 紹興醉雞便當2個、冷燻油雞(土雞)大便當2個,再以店內之值付機列印「包裝日期2014.10.14、保存期限2014.10.14」之標籤,將標籤黏貼於上開8盒便當上,將該8盒便當陳列於店內熟食區販售架供不特定人選購,以此方式製造該熟食便當尚未過期之假象,欲販售予不知情之民眾。
⒉李健華將附表1-2所示過期食品,以店內值付機重新製作列
印保存期限如附表2所示日期之標籤,而偽造準私文書後,黏貼於上開過期食品之外包裝上,再與附表1-3編號1、2所示已逾保存期限之過期食品一併陳列於店內熟食區販售架上而行使之,欲販售予不知情之民眾。嗣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人員於103年10月14日至該店稽查,在該店之熟食製作區垃圾筒內發現附表1-1所示過期食品之保鮮膜外包裝(含原始標籤),於該店熟食區販售架上查獲上述8盒便當及附表1-2、1-3所列商品,始悉上情。
㈡魏芳安明知附表2所示食品之保存期限分別係103年10月5日
至10月13日不等,至同年10月14日當日均已逾保存期限,竟仍意圖為松青超市不法所有,於103年10月13日,在紙條上記載「①麻煩下面(冰箱)裡面的小菜做便當消化掉,油G(「雞」之意)跟牛腱也可以、②牛蒡絲太多了要拿進來做拌飯也可做便當」(詳如附表3),並將紙條黏貼於該店熟食品烹調作業台上,且將附表2所示之過期食品均貯藏於烹調區之冷藏冰箱內,指示翌日早班人員將附表2所示之過期食品再行加熱組合後,製成熟食便當,欲販售予不知情之民眾。嗣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人員於103年10月14日至松青超市大甲店稽查,在該店之烹調作業台上發現魏芳安之手寫紙條1張,在烹調區冷藏庫內發現附表2所示之過期食品,方查知上情。
㈢楊勝忠、洪國色均明知松青超市黎明店於103年9月7日進貨
之「台灣澎湖特級花枝丸」保存期限係103年9月11日,於同年10月10日時已係逾保存期限之過期食品,竟仍共同意圖為松青超市不法所有與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洪國色於同年10月10日,以店內生鮮區作業場之值付機製作列印「包裝日期2014.10.10、保存期限2014.10.14」之標籤,而偽造準私文書後,黏貼在該盒「台灣澎湖特級花枝丸」外盒,再將之陳列於該店販售區冷藏櫃上而行使之,欲以新臺幣(下同)18元販售予不知情之民眾。嗣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人員於同年10月14日至該店稽查,在店內製作包裝區之冷凍庫內發現「有效期限2014.9.11」之「台灣澎湖特級花枝丸」1盒(售價99元,重量451公克),又於該店販售區之冷藏櫃內發現「包裝日期為2014.10.10,保存期限2014.10.14」之「台灣澎湖特級花枝丸」1盒(特價18元,重量148公克),經稽查人員訊問,楊勝忠當場表示因進貨太多而將該產品冷凍保存後再重新貼標販售,因而查知上情。
㈣黃美玲、黃雪娥均明知松青超市光復店於103年3月8日進貨
之「鬍鬚張蒜味香腸」共12包(每包內有10條香腸),保存期限均係至同年6月5日,竟仍共同意圖為松青超市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黃雪娥於同年10月13日晚上,將其中1包已逾保存期限之「鬍鬚張蒜味香腸」拆封取出香腸烤熟後,置於以2條1盒包裝,以每盒售價50元之價格欲販售予不知情之民眾;復由黃雪娥著手於同年10月14日將上開逾保存期限之「鬍鬚張蒜味香腸」取出置於冷藏處理槽中解凍退冰,欲烤熟後再包裝販售予不知情之民眾。嗣於同年10月14日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人員該店稽查,在店內保存製作便當、香腸等食材之冷凍區冷藏櫃內發現有上開保存期限至同年6月5日之「鬍鬚張蒜味香腸」已拆封1包(僅餘4條香腸)及完整包裝1包,方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證據名稱│待證事實││號│││├─┼──────────┼─────────────────────┤│1│被告李健華於稽查訪談│⒈犯罪事實㈠之全部犯罪事實│││及偵查中之自白│⒉被告李健華於稽查訪談時供述:熟食區域由我││││全權處理,如休假則由代理人負責,103.10.6││││因油安事件導致本店營業額下滑,因業績壓力││││我才開始使用逾期食材製作便當,總公司及代││││理人並不知情,今日製作之熟食便當計8個,││││分別為迷迭香雞腿便當X2、挪威鯖魚便當X2、││││元進 莊紹興 醉雞便當X2、冷燻油雞X2...陳││││列販售架上還有素肉箭筍X2盒、韓式螺肉X4盒││││、元進莊蔥油雞腿X1盒、烤特級秋刀魚2尾X4││││盒、挪威鯖魚片X1盒、紅麴燒肉X6盒、迷迭香││││雞腿X1盒、日式厚切豬排X1盒,都是我依產品││││保存性分別加熱或直接重新貼標包裝後,再次││││置於架上販售等語,又於偵查中供承:我想說││││這些過期食品本來都是熟的,我就重新煮過,││││再包裝成便當,這些便當都還在架上,還沒賣││││出去,就被稽查人員查獲,當場我有承認是我││││。標籤是我用值付機輸入列印出來的,這些都││││是我在10月14日當天早上在店內做的,因為月││││初開始有頂新黑油風波,影響超市生意,生意││││不好,我真的知道錯了等語,佐以現場稽查照││││片、逾期食品照片及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勘驗照片,足證被告可自行操作店內值付機││││,輸入商品貨號而列印出「製造日期為列印當││││日」之標籤,再黏貼於已逾期食品之外包裝上││││,其上揭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詐欺取財未遂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洵堪認定。│├─┼──────────┼─────────────────────┤│2│松青超市三豐店之臺中│犯罪事實㈠之全部犯罪事實│││市政府衛生局工作稽查││││紀錄表、訪問紀要各1││││件及現場稽查照片、逾││││期商品照片(他卷第7││││-8、157-184頁)││├─┼──────────┼─────────────────────┤│3│松青超市三豐店出貨總│犯罪事實㈠之全部犯罪事實│││表、採購驗收單、商品││││銷售排行榜各1件(他││││卷第209-225頁)││├─┼──────────┼─────────────────────┤│4│松青超市三豐店之本署│⒈犯罪事實㈠之全部犯罪事實│││檢察事務官職務報告、│⒉值付機係透過網路連上總公司系統,操作者只│││勘驗報告各1件及勘驗│需鍵入商品貨號,即可列印出「製造日期為列│││照片3張、值付機標籤│印當日」之標籤,而保存期限係依系統設定之│││13張│商品保存日,如某商品之保存期限經系統設定││││為2日,則保存期限即設定為列印當日之2日後││││,且保存日期係由總公司設定,無法由操作者││││更改,不同食物有不同之設定保存期限。由此││││足證,操作者可使用逾保存期限之食材,重新││││烹煮或包裝後,再操作值付機,輸入該商品貨││││號,即可列印出製造日期為當日、未過期之商││││品標籤重新黏貼於商品上。│├─┼──────────┼─────────────────────┤│5│被告魏芳安於稽查訪談│⒈犯罪事實㈡之全部犯罪事實│││及偵查中之自白│⒉被告魏芳安於稽查訪談時供述:烹調區冰箱內││││放置的食品,若過有效日期太久的,是要丟掉││││的,若是即期或是逾有效日期1天的,則是用││││來製作隔天中午及晚上的便當販售給民眾,因││││為冷藏冰箱內之小菜,雖然已過期,但還沒有││││壞掉,丟掉可惜,所以才會拿來製作便當,經││││貴局人員說明,對規定已經瞭解,公司會立刻││││改善等語;又於偵查中坦承:紙條(內容詳如││││附表4)是我在10月13日留的,我指示10月14││││日早班人員要將過期食品做成便當,我想說過││││期1天的食品是醃製的,應該不會壞,我才指││││示員工這樣做等語,佐以卷附之手寫紙條1張││││及現場稽查照片、逾期食品照片,足證其自白││││與卷內證據相符,其詐欺取財未遂犯行明確,││││堪以認定。│├─┼──────────┼─────────────────────┤│6│松青超市大甲店之臺中│犯罪事實㈡之全部犯罪事實│││市政府衛生局工作稽查││││紀錄表、訪問紀要、手││││寫便條紙各1件及現場││││稽查照片、逾期商品照││││片(他卷第9-11、124-││││156頁)││├─┼──────────┼─────────────────────┤│7│松青超市大甲店熟食銷│犯罪事實㈡之全部犯罪事實│││售明細1件(他卷第197││││-208頁)││├─┼──────────┼─────────────────────┤│8│被告楊勝忠於稽查訪談│⒈犯罪事實㈢之全部犯罪事實│││及偵查中之供述│⒉被告楊勝忠於稽查訪談中供述:本店製作包裝││││區冷凍庫內確有1盒有效日期為2014.9.11的台││││灣澎湖特級花枝丸,其為2014.9.7從松青PC廠││││進貨,由於當日進貨量較大,先將幾盒放置於││││冷凍庫,之後再解凍重貼標販售,在販售區冷││││藏櫃中的2014.10.14有效的那盒台灣澎湖特級││││花枝丸同樣是於2014.9.7松青PC廠進貨的那批││││(即有效日期2014.9.11)...實在不是故││││意違反相關定,誤以為將冷藏食品立刻冷凍保││││存,可以維持食品新鮮及「延長」保存期間,││││才會將進貨太多的產品冷凍保存後再重新貼標││││販售,我們會立刻修正這個部分等語;於偵查││││中則辯稱因店員貪圖一時方便,便宜行事,才││││會重新貼標籤販售,其沒有指示洪國色這樣作││││,洪國色將過期花枝丸拆封拿出來另外包裝貼││││標籤,我有詢問洪國色,她有向我坦承是她重││││新貼標籤販售的,衛生局人員在販賣區冷凍櫃││││發現1盒10月14日到期的花枝丸,詢問我們是││││否為同一批,我們當場坦承等語,惟查:││││⑴被告楊勝忠於稽查時既能詳盡陳述查獲之逾期││││冷凍花枝丸之進貨日期為2014.9.7,製作包裝││││區冷凍庫與販售區冷藏櫃中所查得之花枝丸均││││係同一批,因拿捏不準進貨量,而將進貨過多││││之產品先行放入「冷凍庫」保存,以延長保存││││期限等情,若非事實,顯難以臨時杜撰虛構上││││開藉口理由及進貨日期,且被告楊勝忠尚於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工作稽查紀錄表上簽名並蓋印││││校對章,更提供該店之出貨總表、商品報廢申││││請表予稽查人員,足證被告對於系爭逾期食品││││之進貨量、保存及銷售方式、指示店員洪國色││││重新貼標等情均知之甚詳。輔觀卷附之黎明店││││水產類出貨總表,該店確實於103年9月7日進││││貨台灣澎湖特級花枝丸共7盒,總重量為3.188││││公斤,益證其於稽查訪談時所述並非憑空杜撰││││,應為信實。││││⑵被告洪國色於偵查中供述:(問:為何要用5││││折出清)日期一到就會出清,如果到期日當日││││沒售出,當日會收到「冷藏櫃」的報廢區,隔││││日就報廢等語,佐以本署事務官職務報告及勘││││驗照片亦顯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稽查人員稽││││查係在店內之冷凍庫內發現系爭逾期花枝丸,││││然該店之報廢品平常均係存放於冷藏櫃,不須││││以冷凍保存。且系爭逾期花枝丸於稽查當日早││││已逾期1月以上,竟仍貯藏於該店製作包裝區││││之冷凍庫內,亦與該店之報廢作業流程有違。││││承上各情足證被告楊勝忠所辯顯係脫免卸責之││││詞,委無可採。堪認其因於進貨時誤未準確預││││估數量而進貨過量,因而命店員將該批花枝丸││││存放於店內冷凍庫內,縱使已逾期1個月,仍││││使店員洪國色將該逾期花枝丸重新包裝貼標,││││再行上架陳列販售。│├─┼──────────┼─────────────────────┤│9│被告洪國色於偵查中之│⒈犯罪事實㈢之全部犯罪事實│││供述與證述│⒉被告洪國色供述:在我認知,想說花枝丸不會││││危害人體,因為當時貨品比較多,直接放到冷││││凍櫃,拆封分裝時我沒有注意到該商品在103││││年9月11日已經過期,我沒有更改值付機包裝││││日期及保存期間...那批貨在103年9月7日││││進貨照片1的特級花枝丸7盒,都是每日一物,││││當時進貨時標籤就已經貼好,賣掉5盒,放兩││││盒在冷凍,過期了我不曉得,我以為保存期限││││很長,我知道錯了,我想說丸類可以放很久等││││語,又於偵查中證述:我想說丸類的東西保存││││期限比較久,剛好那幾天每日一物特價品來比││││較多盒,澎湖特級花枝丸是其中1項,我想說││││放到冷凍,丸類應該不會壞掉,就有拿1盒大││││盒的特級花枝丸拆開,裝成小包裝,我認為沒││││有危害人體,是我沒有注意看日期,我把它拆││││開從新作成小包裝,店長沒有指示要將過期商││││品重新貼標,我的認知丸類可以保存很久,花││││枝丸上的標籤不是我做的,我也不知道是誰做││││的,我輸入貨號(指在值付機輸入貨號)後出││││來就是這樣等語。雖其後辯稱我沒有重新分裝││││製作新標籤,我不知道那是誰貼的,要請店長││││說明等語,惟其前開供述與被告楊勝忠所述││││因進貨過量,而先將該批花枝丸存放於店內冷││││凍庫內,逾期後由被告洪國色重新包裝貼標等││││情互核相符,且與現場勘驗結果及勘驗照片所││││示相同,被告洪國色上揭辯詞並無憑據,無足││││採信。被告洪國色與楊勝忠主觀上均認知保存││││於冷凍庫內之逾期花枝丸應無危害人體之可能││││,而由被告洪國色將逾期花枝丸再行包裝貼標││││,陳列販售之事實應堪認定。│├─┼──────────┼─────────────────────┤││松青超市黎明店之本署│⒈犯罪事實㈢之全部犯罪事實│││檢察事務官職務報告、│⒉值付機係透過網路連上總公司系統,操作者只│││勘驗報告、值付機標籤│需鍵入商品貨號,即可列印出「製造日期為列│││各1件及勘驗照片3張│印當日」之標籤,而保存期限係依系統設定之││││商品保存日,如某商品之保存期限經系統設定││││為2日,則保存期限即設定為列印當日之2日後││││,且保存日期係由總公司設定,無法由操作者││││更改,不同食物有不同之設定保存期限。由此││││足證,操作者可使用逾保存期限之食材,重新││││烹煮或包裝後,再操作值付機,輸入該商品貨││││號,即可列印出製造日期為當日、未過期之商││││品標籤重新黏貼於商品上。│├─┼──────────┼─────────────────────┤││松青超市黎明店之臺中│犯罪事實㈢之全部犯罪事實│││市政府衛生局工作稽查││││紀錄表、訪問紀要各1││││件及現場稽查照片、逾││││期商品照片(他卷第4││││-5、121-123頁)││├─┼──────────┼─────────────────────┤││松青超市黎明店出貨總│⒈犯罪事實㈢之全部犯罪事實│││表、商品報廢申請表各│⒉103年9月7日有出貨進銷碼00000000,商品名│││1件(他卷第83-87頁)│稱「台灣澎湖特級花枝丸」7盒至松青超市黎││││明店之事實。│├─┼──────────┼─────────────────────┤││被告黃美玲於稽查訪談│被告黃美玲於稽查訪談時供述:(經稽查貴店保│││及偵查中之供述│存製作便當、香腸等食材冷凍區、冷藏櫃,本局││││人員發現有過期鬍鬚張蒜味香腸(EXP:103.6.5││││)500g完整包1包及拆包剩4條1包,請問該香腸││││有製作炸香腸賣給客人嗎?)有,我昨天晚上有││││炸約4條賣給客人,均有售完,我不知道過期了││││,非常抱歉,我的確有拆包剪封取出香腸製作後││││,販售給客人食用,抱歉,香腸進貨日103/3/8││││,今年只進1次,共進12包,目前剩這2包,其它││││賣完」等語。其雖於偵查中辯稱:因該商品外包││││裝到期日模糊,黃雪娥沒有注意到,把它炸熟販││││售,我沒有指示她這樣做,也不是我炸熟的,蒜││││味香腸本來放在超市庫存冷凍區,是人拿不到的││││區域,該蒜味香腸不是整包販售給客人,是要拆││││開炸成熟食,每個月會有10天讓店內人員做過期││││食品稽查,我問過黃雪娥,他說因為包裝日期模││││糊,他沒有看清楚等語,惟查:被告黃美玲於稽││││查訪談及偵查中均供述該批鬍鬚張蒜味香腸於該││││年度僅進貨1次,且於訪談紀要之增刪處按捺指││││印以確認校對,亦於抽驗物品收據上之「 黃員 確││││認有使用製作炸香腸販售」旁蓋印店章並簽名,││││足堪認定其對於該批香腸進貨日期與數量知之甚││││詳,倘非確實有著手使用該批逾期香腸製作為熟││││食欲販售,何需向稽查人員為此陳述並再三簽名││││、捺印、蓋章以確認。且由稽查照片所示,該批││││鬍鬚張蒜味香腸包裝上之有效期限打印數字並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之情事,至103年10月14日稽││││查當日,常人皆可辨識出該包鬍鬚張蒜味香腸早││││已逾有效期限。故被告黃美玲於稽查訪談及偵查││││中辯稱沒注意到云云,不足採信。況稽查時,該││││包鬍鬚張蒜味香腸業已逾期4個月以上,不僅未││││予報廢,竟仍放置於店內用以保存便當食材之冷││││藏櫃內,更有部分解凍退冰置於冷藏處理槽內,││││其與被告黃雪娥共同欲將之製作為熟食販售之動││││機甚明。│├─┼──────────┼─────────────────────┤││被告黃雪娥於偵查中之│被告黃雪娥於偵查中辯稱:稽查包裝裡剩4條,│││供述及證述│其餘6條我在稽查1週前就已經烤掉,稽查的當週││││我都沒有烤,我也忘記烤熟的6條有無賣掉,如││││果沒有賣掉,就是報廢掉,因為銷售不好,我也││││忘記是何時烤掉的等語,另證稱:過期時品都是││││當天處理,冷凍庫裡的也是,我會注意期限,稽││││查發現的那包過期鬍鬚張蒜味香腸是我把包裝拆││││開,退冰後有效期限模糊,我沒有注意到等語,││││惟查:由現場稽查照片所示,該批鬍鬚張蒜味香││││腸包裝上之有效期限打印數字並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之情事,已如前述。且被告黃雪娥既已陳述││││過期食品均會當天處理,冷凍庫裡的也是,然於││││稽查時,該包鬍鬚張蒜味香腸業已逾期4個月以││││上,不僅未予報廢,竟仍放置於店內用以保存便││││當食材之冷藏櫃內,更有部分已解凍退冰置於冷││││藏處理槽內,欲製作為熟食販售之動機甚明。對││││照被告黃美玲於稽查訪談中之陳述與捺印、蓋章││││確認之內容以觀,其與被告黃美玲共同欲將之製││││作為熟食販售之動機甚明。│├─┼──────────┼─────────────────────┤││松青超市光復店進貨單│⒈犯罪事實㈣之全部犯罪事實│││、報廢單、臺中市政府│⒉由稽查照片所示,該批鬍鬚張蒜味香腸包裝上│││衛生局工作稽查紀錄表│之有效期限打印數字並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之│││、訪問紀要、抽驗物品│情事,至103年10月14日查當日,常人皆可辨│││收據、食品檢查現場紀│識出該包鬍鬚張蒜味香腸早已逾有效期限之事│││錄表各1件及現場稽查│實。│││照片、逾期商品照片(│⒊該店於103年10月間之報廢單中,並無任何系│││他卷第12-18、117-120│爭逾期鬍鬚張蒜味香腸報廢,足證被告黃美玲│││頁)│、黃雪娥將該逾期鬍鬚張蒜味香腸存放於冷凍││││庫內,不予報廢而另行著手烤熟後販售之事實││││。│├─┼──────────┼─────────────────────┤││松青超市光復店商品銷│犯罪事實㈣之全部犯罪事實│││售排行榜1件(他卷第││││226-229頁)││├─┼──────────┼─────────────────────┤││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⒈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稽查時,於松青超市三豐店│││件│查獲附表1-1、1-2、1-3所示之逾期食品,其││││中附表1-2、1-3之逾期食品已陳列於架上販售││││之事實。││││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稽查時,於松青超市大甲店││││查獲附表2之逾期食品及附表3之被告魏芳安手││││寫紙條1張之事實。││││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稽查時,於松青超市黎明店││││查獲已逾期之「台灣澎湖特級花枝丸」之事實││││。││││⒋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稽查時,於松青超市光復店││││查獲已逾期「鬍鬚張蒜味香腸」之事實。│└─┴──────────┴─────────────────────┘㈠核被告李健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
取財未遂、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嫌,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2罪,為想像競合犯,皆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李健華於密接時間內多次偽造商品標籤之有效日期,出售予不知情之民眾,其犯罪時間緊接、手法相同,且各次舉動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為接續犯,僅成立一罪。
㈡核被告魏芳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㈢被告楊勝忠、洪國色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
之詐欺取財未遂、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嫌,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2罪,為想像競合犯,皆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且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㈣核被告黃美玲、黃雪娥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且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檢察官鄭葆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穎柔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1-1:松青超市三豐店使用逾期食品重製為成品後再陳列販
賣┌──┬───────────┬─────┐│編號│商品名稱│有效期限│├──┼───────────┼─────┤│1│古早味糖醋嫩薑│0000000│├──┼───────────┼─────┤│2│辣高麗菜│0000000│├──┼───────────┼─────┤│3│元進莊紹興醉雞(中)│0000000│├──┼───────────┼─────┤│4│冷燻油雞(土雞)大│0000000│├──┼───────────┼─────┤│5│皇帝菜│0000000│├──┼───────────┼─────┤│6│香酥柳葉魚│0000000│└──┴───────────┴─────┘附表1-2:松青超市三豐店偽造有效期限重新包裝貼標並陳列販
賣┌──┬──────────┬─────┬──────┐│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單位│偽造有效期限│├──┼──────────┼─────┼──────┤│1│素肉箭筍│2盒│0000000│├──┼──────────┼─────┼──────┤│2│韓式螺肉│3盒│0000000│├──┼──────────┼─────┼──────┤│3│元進莊蔥油雞腿(中)│1盒│0000000│├──┼──────────┼─────┼──────┤│4│烤特級秋刀魚│4盒│0000000│├──┼──────────┼─────┼──────┤│5│挪威鯖魚片│1盒│0000000│├──┼──────────┼─────┼──────┤│6│紅麴烤肉│6盒│0000000│├──┼──────────┼─────┼──────┤│7│淬滷牛腱(澳洲)│1盒│0000000│└──┴──────────┴─────┴──────┘附表1-3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1│迷迭香雞腿│1盒│├──┼───────┼───┤│2│日式厚切豬排│1盒│└──┴───────┴───┘附表2松青超市大甲店將逾期食材重新製作為成品┌──┬─────────┬─────┬─────┐│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單位│有效期限│├──┼─────────┼─────┼─────┤│1│蕎麥鰹露涼麵│2盒│0000000│├──┼─────────┼─────┼─────┤│2│大滿足原味麻醬涼麵│2盒│0000000│├──┼─────────┼─────┼─────┤│3│大滿足川辣涼麵│1盒│0000000│├──┼─────────┼─────┼─────┤│4│淬滷牛腱(澳洲)│1盒│0000000│├──┼─────────┼─────┼─────┤│5│黃金地瓜條│1盒│0000000│├──┼─────────┼─────┼─────┤│6│味鳳瓜10支│1盒│0000000│├──┼─────────┼─────┼─────┤│7│味鳳瓜5支│1盒│0000000│├──┼─────────┼─────┼─────┤│8│原味滷蛋3顆│1袋│0000000│├──┼─────────┼─────┼─────┤│9│原味滷蛋5顆│1袋│0000000│├──┼─────────┼─────┼─────┤│10│黃金魚塊│1盒│0000000│├──┼─────────┼─────┼─────┤│11│淬滷海帶│5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2│香酥柳葉魚5尾│1盒│0000000│├──┼─────────┼─────┼─────┤│13│元進莊紹興醉雞(中)│1盒│0000000│├──┼─────────┼─────┼─────┤│14│甜麵筋(盒裝)│1盒│0000000│├──┼─────────┼─────┼─────┤│15│辣高麗菜│1盒│0000000│├──┼─────────┼─────┼─────┤│16│蒟蒻唇菜│1盒│0000000│├──┼─────────┼─────┼─────┤│17│古早味糖醋嫩薑│1盒│0000000│├──┼─────────┼─────┼─────┤│18│素昆布干瓢│1盒│0000000│├──┼─────────┼─────┼─────┤│19│淬滷五香豆干│1袋│0000000│└──┴─────────┴─────┴─────┘附表3:被告魏芳安手寫紙條內容┌───────────────────────────┐│松青超市大甲店內烹調區冷藏櫃上查獲之紙條│├───────────────────────────┤│①麻煩下面(冰箱)裡面的小菜做便當消化掉,油G跟牛腱也││可以││②牛蒡絲太多了要拿進來做拌飯也可做便當││③冷藏排面我已調整定位好了,不要再亂移位置││④請不要縮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