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644號
上訴人
即原告世紀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宏儒
被上訴人
即被告神行快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清 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本件上訴係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及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萬7,401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7,4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