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644號

上訴人

即原告世紀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宏儒

被上訴人

即被告神行快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本件上訴係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及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萬7,401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7,4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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