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62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黃加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