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63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陳莊敬 債務人 方崧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參仟捌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110,153元112年2月18日1.845%自112年3月19日起00253,656元112年2月28日1.845%自112年3月29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