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
李岳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丁○○及乙0000000000000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3萬1,890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之規定,本件上訴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7萬3,60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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