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嘉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嘉良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由受命法官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施君蓉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