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350號聲請人泰樂康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育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BUNIYATI布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相對人BUNIYATI布妮與系爭本票發票人是否同一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系爭本票記載之發票人與相對人不符)。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