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丙○○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8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8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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