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威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威霖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張道周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附表:受刑人陳威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6次)││├────────┼──────────┼──────────┼──────────┤│犯罪日期│106/04/09│105/12/15~106/03/16│││││(6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920號│第9084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42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25│││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07/25│107/09/25││├───┼────┼──────────┼──────────┼──────────┤││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42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764│││判決│││號│││├────┼──────────┼──────────┼──────────┤││判決│106/08/28│107/12/0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997號(已執畢)│第347號(定應執行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