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95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因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朱洪綉 靜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7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531元,應繳納裁判費2,54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曾就本款項予以催繳之相關書面證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