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勝峰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9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勝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7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0年2月22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
110年3月2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駱亦豪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