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58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文信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2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文信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29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手指虎2支,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聲請意旨所示內容,有卷附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又扣案之手指虎2只,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手指虎)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及照片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