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惠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惠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惠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10月,其於民國98年7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4年4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8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
104年1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