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字第490號原告世紀庭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鳳姿 訴訟代理人 彭素娟
施淑真 被告 施柏全
施峻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煜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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