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613號債權人 廖婕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創藝時尚美學診所、 陳柏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提出勞工局調解不成立之文件。
㈣請提出債務人「陳柏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確認「陳柏霖」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