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035號
上 訴 人 陳芳蒂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蔣明達 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40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