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897號聲請人 鄧金容 相對人 巫清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理由欄之附表編號1之權利範圍欄關於「4000分之12」之記載,應更正為「40000分之1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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