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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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原告 王榮貴 住○○市○○區○○路○段000號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
盧德聲 律師被告 王榮昌
王榮德
曾香梅 王瑜密
王瑜國 兼上開三人訴訟代理人 王瑜敏 被告 張天生 (即張 王素玉 之繼承人)
張正帆 (即張王素玉之繼承人)
張正源 (即張王素玉之繼承人)
王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溫婷雅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家繼訴 字第 63 號裁定(113.01.04)【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 審重家上 字第 61 號(113.11.05)
  •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 重家上 字第 9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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