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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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25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 周玲潔 相對人 周盟傑 相對人 周宜潔 相對人 周鈺潔 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姜文采 相對人 姜驊珉 相對人 姜懿芸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姜文忠 相對人 黃鈺仙 相對人 黃君倚 相對人 黃誠佑 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姜文蓮 相對人姜咏相對人 姜佳瑩 相對人 姜佳葳 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姜文孝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5年度繼字第398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業向鈞院陳明拋棄繼承,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債權證明一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