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請人 郭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00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4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9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0

1

1,000

2

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0

1

1,000

3

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1

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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