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請人 郭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00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4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9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81-ND-00000000-0
1
1,000
2
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0
1
1,000
3
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1
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