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38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壹仟零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柒萬肆仟參佰捌拾肆元本金部分,自民國95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4.81%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台幣伍拾貳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本金部分,自民國95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3.04%計算之利息,並均自95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80萬元及120萬元,該借款280萬元部分,借款期間自93年11月23日起至
113年11月23日止,依定額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利息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第一、二年加1.12%計算,計為年利率
2.55%,第三年起加1.57%計算,計為年利率3%;嗣後隨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另借款120萬元部分,借款期間自93年11月30日起至94年11月30日止,依定額年金法,分
240期按月攤付本息,利息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2.55%計算,嗣後隨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依本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本金自到期日(分期攤還者,自約定攤還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自94年3月23日起即未依約按月攤還本息,迭經催討,未獲清償,其所提供之擔保物於96年2月26日經拍定受償0000000元,尚不足受償941088元(其中本金不足受償901380元,違約金39708元全未受償)。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分配表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錦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