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原告浩鑫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廣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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