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96年度偵第18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候傳。
三、茲以被告經本院依址傳喚,均未到庭,經囑警拘提及函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亦無所獲等情,有本院本案卷附之送達證書、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函附之拘票、報告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及所附拘票等件附卷可稽。基此,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林慶郎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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