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塗志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塗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塗志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分別以105年度簡字第72號、第43
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經該院以105年度聲字第7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0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於民國107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