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核准假釋在案(奉准假釋日期文號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法矯字第○九一○○二二○九八號),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祥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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