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96號原告 程良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 黃民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杜慧玲
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