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1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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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1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178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五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甲○○○於95年3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
60,000元,約定分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相對人於借款後至98年11月5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27,570元(其中本金為26,343元,利息為0元,違約金為1,227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11月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甲○○○於92年3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
350,000元,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相對人於借款後至98年11月5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104,382元(其中本金為87,513元,利息為12,792元,違約金為4,077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11月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宜正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61782號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8年11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26343││││之違約金。│││元│││││├──┼───┼─────┼──────┼──────┼───────┤│2│新臺幣│甲○○○│98年11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87513││││之違約金。│││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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