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原告 許文柱
陳麗美 許詠淳 許詠赫 許詠喆 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許釉甯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被告 錢柏豐
展大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信智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8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簡伶潔
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智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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