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3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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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2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23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偉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9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偉倫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犯罪事實一、第1行「上午11時分許」更正為「上午11時許」,第4至5行「基於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之犯意」更正為「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許偉倫於警詢時之供述、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許偉倫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爰審酌被告於拾得告訴人 藍婉禎 遺失之物後,不思歸還失主
或送至有關單位招領,反圖個人私利侵占入己,其所為造成被害人生活之不便及損害,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有調解意願,但因告訴人未到場調解而未能開啟協商之機,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存卷可佐(見偵卷第57-63頁),迄未賠償損害;並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案侵占之財物價值;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侵占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意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1黑色皮夾1個2新臺幣3,000元3彩券4張4寵物安樂園收據1張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9958號被告許偉倫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
○○○○○○○○○)居臺中市○○區○○○街00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偉倫於民國113年4月5日上午11時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見藍婉禎遺落在上址處之黑色皮夾1個(下稱本案皮夾,內有新臺幣【下同】3,000元、彩券4張、寵物安樂園收據1張等物)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之犯意,將上開本案皮夾侵占入己,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嗣因藍婉禎發現其上開本案皮夾遺失,返回尋找未獲,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藍婉禎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偉倫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藍婉禎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及路口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共10張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許偉倫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者,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末請審酌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有意願賠償告訴人5,000元,嗣經本署協助聯繫雙方自行和解,惟因告訴人未到場而無從達成和解等情,此有本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4份在卷足參,而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檢察官楊仕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呂姿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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