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26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徐卓漢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卓漢發支付命令,雖於聲請狀記載債務人住金門縣○○鎮○○路○段○○號之址,惟經本院職權查調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資料,債務人已於104年11月17日被遷入金門縣金湖鎮戶政事務所之地址,是可知其現住所不明,而須為公示送達,然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乃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即應予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