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東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東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2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有附表所示鑑定書附卷可憑(其餘扣案毒品含第三級毒品部分,涉犯第三級加重持有第三級毒品,另由109年度毒偵緝字第275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扣案毒品僅含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部分,另由報告機關依法裁罰),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1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2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3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09年3月10日刑鑑字第1090005312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09年度聲沒字第360號卷第3-5反頁)。是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至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姜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粉紅色夾雜白色斑點ㄇ字樣梅│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3月12日│││18顆│片18顆(檢體編號C0000000-0│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1││││),鑑驗為甲基安非他命,淨│0117-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重15.4248公克,取樣1.7165│(詳見109年度聲沒字第360號││││公克,純質淨重0.0725公克,│卷第3-3反頁)││││驗餘淨重13.7083公克(驗餘│││││16顆)││├──┼───────────┼─────────────┼─────────────┤│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超級瑪莉咖啡包64包(檢體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64包│號H1-H64),鑑驗為甲氧基甲│書109年3月10日刑鑑字第1090││││基安非他命、微量甲基安非他│005312號鑑定書││││命(二級)、微量 硝西泮 (四級)│(詳見109年度聲沒字第360號││││,隨機抽取編號H6鑑定,淨重│卷第4-5反頁)││││7.45公克,取樣1.44公克鑑定│││││用罊,餘6.01公克,推估編號│││││H1至H64均含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6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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