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道明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9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道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道明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附表所示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部分,因僅有一罪宣告罰金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僅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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