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172號債權人 翁群翔 債務人 張智如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原因事實中之租賃契約內容,及已給付押金予債務人之證明。
中華民國108年4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172號債權人 翁群翔 債務人 張智如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原因事實中之租賃契約內容,及已給付押金予債務人之證明。
中華民國108年4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