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278號上訴人 黃三億 被上訴人 陳瑞垚
陳奎蓁 徐世大 呂明峰 徐佩祺 許美玉 呂徐碧雲 徐觀寶 徐曉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彥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關於「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紀文惠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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