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5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林玉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其中參萬陸仟零壹拾玖元自民國100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在案;又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另於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36,696元,其中已到期本金36,019元、已到期之利息662元、違約金雜費計15元,及應自100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97計算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