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5號聲請人 沈瀛川 訴訟代理人 湯雅年 兼送達代收2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藍琪┌──────────────────────────────────────────────────┐│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張│1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