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志雄
鐘國通郭春榮陳文仁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志雄、鐘國通、郭春榮、陳文仁均自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志雄、鐘國通、郭春榮、陳文仁等人因涉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1、2款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均坦承本件犯行,且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等涉犯上開罪嫌犯嫌重大,且其等甫自中國押解回國,足認有逃亡之虞,所加入者係組織性之詐欺集團,短時間內即向三位被害人詐騙,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5年1月28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等人經訊問後,本院認其等所涉犯之上揭犯行罪嫌重大,且均業經本院於105年3月30日均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在案(尚未確定),本院衡酌其等前均曾在中國生活、係經中國廈門公安查獲後押解回台,足認其等有逃亡之虞,且集團式犯罪之模式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其等前揭羈押之原因仍在,若命被告等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衡諸目前情形,被告等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5年4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王榮賓法官林哲瑜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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