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08號聲請人 宋沛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USTRIACOMARVINMARCAIDA( 克里斯汀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確認請求利率為何?(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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