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33號聲請人 楊廣榮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郭淑珍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街00巷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郭淑珍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郭淑珍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