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202號上訴人 楊文城 訴訟代理人 楊子逸 被上訴人 林姿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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