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小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告 陳謝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99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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