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174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張峻海
被 告 廖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起,逾期第一個月加計新台
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加計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逾期
第三個月加計新台幣柒佰元違約金,應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
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雖具狀陳稱:伊
因車禍事件受有身體及財產之鉅大損害,肇事司機及其雇主
皆已脫產,遂未獲分文賠償,致積欠原告上開金額,俟有清
償能力時會主動與原告連繫並清償等語,惟被告並無不能委
任訴訟代理人到場之情形,本院認此尚非屬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第1項第2款之正當事由,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上訴狀未表明上訴
理由,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未依期提出,無庸命補正,法院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書記官張毓絹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計算書:
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