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02號聲請人 謝子陽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高玉潔┌───────────────────────────────────────────────────┐│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0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崴特國際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3,544元│HD0000000│102年7月31日│││王怡群│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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