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89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再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逾期時即民國96年2月21日之定儲利率指數(貴公司提出定儲利率指數期間為107年6月21日至109年12月20日)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