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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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61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博彥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智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6,35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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