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74號原告 凃柏堂 被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宗宏 被告 秦建譜
周良吉 閻啟泰 蘇建太 余宗學 吳珮琪 林明燁 涂綺玲 陳政大 童啟哲
黃崧洺 廖文慈 劉沁瑋 鄭人文 鍾文岳 林殷如 胡書慈 黃仁宜 劉育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
陳佳菁 律師 曾鈺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第二頁第十五行內關於被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第八頁第十四行內關於「涂柏堂」之記載,應更正為「凃柏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係指判決內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本院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