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1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6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6164號債權人 張紘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憲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與原因事實所述兩筆金額總和不符
(匯入金額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參拾貳萬伍仟元總和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元)。
㈡補正匯入新臺幣肆萬貳仟元予債務人帳戶之釋明文件資料(
如匯款單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有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㈢補正LINE截圖為債務人李憲助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