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47號原告日商立達大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大山均 訴訟代理人 黃台芬 律師
鍾薰嫺 律師 何信毅 律師複代理人 湯東穎 律師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被告 歐來成
吳耀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 律師被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錦祥 被告 吳陽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 律師複代理人 陳嘉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工程法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明潔